“挖矿”遭遇强监管 “矿机”出口要谨慎
在我国全面推行绿色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双碳”目标的今天,占据全球比特币挖矿市场半壁江山的中国挖矿产业因为高耗能问题,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全面严打。在关停政策的高压之下,昔日搅动风云的挖矿企业纷纷携带矿机转战海外市场。本文将重点围绕矿机出口业务可能涉及的禁限规定、申报价格以及原产地等主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比特币与挖矿机
1. 何为比特币
比特币(英文名称Bitcoin,简称BTC)自从其诞生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一个充满神奇色彩和颇多争议的产物。“比特币”这简单的三个字里就包含了密码学、经济学、政治学、货币学、计算机技术等前沿的理论和技术。比特币的概念,最早由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作者于2008年11月提出,其核心就是一个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般来说,常见的获得比特币的方法有三种:开动挖矿机“挖掘”比特币、从交易平台买入比特币、提供产品和服务换取比特币。[1]
2. 什么是挖矿机
比特币挖矿机就是用于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这类计算机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安装大量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计算机下载挖矿软件然后运行特定算法,与远方服务器通讯后可得到相应比特币,是获取比特币的方式之一。[2]广义的说,矿机可以是一切可以运行挖矿程序的机器,比如专业矿机、家用电脑、智能手机、服务器、智能路由器、智能手表、智能电视机等等。狭义的说,矿机指的是专业挖矿设备,比如ASIC矿机、显卡矿机,以及一些币种的专属矿机(PFS矿机)等。当前主流矿机按硬件划分,主要有ASIC矿机、显卡矿机以及特定币种的专用矿机(例如IPFS硬盘矿机、挖矿路由器等)。[3]
挖矿产业惊人的高耗能与“双碳目标”背道而驰
由上可知,比特币挖矿是一个高度依赖于电力能源生存的资源密集型产业,因为“挖矿”需要使用具有大量超计算能力的特种计算机作为“矿机”来执行特定算法并进行计算,只有通过竞争获得播报权的“矿工”才可以最终获得比特币作为奖励。同时,矿机还要不断追求运算能力的提升。这都导致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能源。
在全球碳中和的趋势下,虚拟货币的高耗能问题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根据剑桥大学研究数据显示,[4]截至2021年5月10日,全球比特币挖矿的年耗电量大约是149.37太瓦时。这一数字已经超过马来西亚、乌克兰、瑞典的耗电量,十分接近全球耗电排名第25位的越南。挖矿不仅消耗大量电能,更加剧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去年挖矿产生了6900万吨二氧化碳,占全球排放量的1%,20年内可将全球气温提高2℃。耗费巨量资源生产并无实际价值的虚拟币,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道而驰。对此,有专家表示[5],全球超过半数的“挖矿”行为是在我国进行,相当于把虚拟币的产业链条中最差(环境污染、浪费宝贵的能源等)的环节放到中国市场。考虑到这些因素,政府部门严监管非常有必要。
在此背景下,自今年5月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针对比特币挖矿实施了全面严格管控,国内比特币产业进入了“清理关停”的寒冬。
5月21日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金融领域重点工作时提及,要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5月25日
内蒙古发改委公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6月9日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立即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的通知》,要求新疆准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立即责令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于该日14点之前全部停产整顿。
6月9日
青海省工信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严禁各地区立项、批复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现有的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关停,还要求坚决查处纠正以大数据、超算中心等名义立项但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主体、制止向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提供场地、电力支持。
6月18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的文件显示,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在川相关电力企业需要在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工作。
国内比特币产业的迅速冰封,导致大量矿机闲置。据媒体估算,目前中国处于闲置状态的比特币矿机超过200万台甚至更多。出海成为挖矿大厂的主要选择,短期内旧矿机的出口需求激增。
矿机出口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1. 判断是否存在出口禁限规定是前提
根据《对外贸易法》、《出口管制法》、《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对于出口的货物、技术及服务制定有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的相关要求。具体到作为比特币挖矿机的特种计算机及其相关组件而言,出口企业应当事先从“实物”及“所含数据”两个维度,根据现有《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所需适用的出口管控目录及清单,谨慎判断拟出口矿机及其组件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或者需要事先办理相关出口许可手续。同时,因为拟出口矿机大多为旧设备,因此在出口前还需要对其内部存储的相关信息等,从数据安全角度依法进行评估、检查和作出必要的处置。
如果发生违反出口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矿机出口企业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有关刑事责任。例如,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或者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又或者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的,可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此外,如出口企业或人员实施瞒报或者伪报等具有主观故意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时,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如实申报成交价格至关重要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成交价格一贯是各国海关监管的重点。首先,就矿机出口而言,如果企业不向中国海关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包括所选用贸易术语项下的运费及保费等价格构成因素),则可能导致高报价格骗取出口退税或者影响国家外汇管理。对此,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的规定,海关可以对出口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同时需要注意,从中国海关执法实践而言,只要申报不实行为对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可能造成影响即可作出处罚,而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