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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帮信罪”的前世今生及辩护要点

2025-01-19

2021年的刑事辩护领域,最火热的罪名莫过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去年10月,最高检发布了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在过去9个月里,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罪的数量,同比增长21.3倍,起诉人数达79307人,位列全部罪名第四。

“帮信罪”数量激增,背后到底是什么因素影响?这个看似比较复杂的罪名,为何会有那么多人触碰?“帮信罪”离我们日常生活有多近?笔者根据近两年对“帮信罪”的辩护经验,梳理了以下几个问题,希望通过本文让普通大众能够快速了解到“帮信罪”。避免自己认为很简单的日常行为,一不小心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对于不小心涉嫌到“帮信罪”,提供了一些有效的辩护思路,下面直接进入正文的分享。

目录

一、什么是“帮信罪”?

二、“帮信罪”数量激增的原因是什么?

三、日常生活中哪些看似寻常的行为容易构成“帮信罪”?

四、如果涉嫌“帮信”,它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称为“帮信罪”。是2015年八月《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处于《刑法》第287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增设“帮信罪”的原因是考虑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犯罪模式从线下转到线上,尤其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财产类犯罪与日俱增,导致网络帮助犯危害性日益增大甚至超过正犯,在主犯难以抓捕打击的情况下,又没有其他依据能给那些帮助者进行定罪量刑,这就导致此类犯罪愈发猖獗,人民财产利益严重受损,更有甚者家破人亡。为了更有效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财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时候,一个新的思路得以那产生,那就是能否通过切断网络犯罪的运输线,来个釜底抽薪的方式,消除掉电诈网赌所带来的影响。而这也是新增“帮信罪”的原因。 

1,从“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

(1)客体: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上述客观行为在实务中,常见的有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制作涉案APP,出租、出借或者托管服务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码收取支付相应款项以及在火币网、OK网等虚拟币交易平台以USDT等虚拟币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单位及个人

(4)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且故意

 2,学说观点:

从一般的归罪角度来看,如果构成“帮信罪”,那么起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需要实施了帮助上游犯罪的行为,二是,主观上对于上游犯罪是存在明知,并且故意实施该帮助行为。这两个条件都涉及到一个相似的点,那就是上游犯罪的存在。因此,在“帮信罪”诞生之初,一直到现在仍让有较大的争议,那就是“帮信罪”属不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还是仅仅属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制,亦或者是独立构罪?关于三种学说观点,本文不过多阐述,现将其要点摘下:

第一种观点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该种观点是基于共同犯罪的理论提出,认为本罪欲规制的是传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但由于网络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增加,帮助行为人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向主犯靠近,故将帮助行为人在立法时单独作为正犯处理,设置独立的法定刑。

第二种观点是量刑规则。该种观点认为帮信罪不是帮助行为正犯化,仍然属于帮助犯,只是因为刑法分则条文对该帮助犯设置独立的法定刑,所以排除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帮助犯)处罚规定的适用。

第三种观点是独立构罪。该种观点对帮助行为进行了划分,对单个帮助行为如果能被评价为“情节严重”,则成立共同犯罪的帮助犯与帮信罪的竞合;若不能被独立评价为“情节严重”,不能独立引起上游违法犯罪的危害后果,考虑到单个行为危害虽然较低,但基于网络犯罪的海量基数,其具有积量构罪的罪行构造,故其独立成罪。

在此,笔者比较认同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详见《刑法修正案(九)》若干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属于量刑规制,不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

因为,如果将其正犯化的话,那么会扩大“帮信罪”的打击面,那些对“帮信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也可以评价为帮助行为,那么这些是不是构成了帮助犯的帮助犯?这显然是不和逻辑和法理的。

 简单的打个比方,张三是做付款码生成工作的,知道这个行业中有人会将付款码给犯罪分子跑分用,有一天,李四找到他让他生成付款码,并且说朋友需要。张三知道后,仍然为其生产了收款码,后来李四因为涉嫌“帮信”被批捕,那么张三能否也定义为“帮信罪”的帮助犯呢?我个人觉得不合适,因为张三的行为属于中立性质的帮助行为,是日常行为,如果对该日常的中立帮助行为而进行刑事评价,这显然违背了刑法歉抑性的原则。那么,在了解了“帮信罪”的诞生背景、构成要件和学术争论之后,我们再看看,“帮信罪”的数量为什么激增。

 二、“帮信罪”数量激增的原因是什么?

笔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得出2015年-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裁判文书数量一览表,从图表中可以直观的看到2015年涉及“帮信罪”的案件是2件,虽然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都有所增长,但是数量都是在很小的幅度内上扬,然后到了2020年出现爆发性增长,2021年的增长幅度更是指数型增加。那么为何“帮信罪”的数量在2020年到2021年出现井喷式增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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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有两层因素在影响:

第一层:

因为在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司法解释),该解释的出台解决来“帮信罪”在实务中一个最大的难题,那就是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上文中笔者也提到“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需要明知且故意。但是因为“帮信罪”的行为认定较为复杂,帮助种类众多,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明知”的认定存在困境,在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关于明知的理解存在三种思路:

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