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运营,防范和化解数据交易风险,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我委起草形成了《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公示日期:2022年7月6日——2022年8月5日
联系人:肖嘉琦 23112687
邮箱:xiaojq@sheitc.sh.gov.cn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
《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防范和化解数据交易风险,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运营,依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市经信委起草形成了《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成立,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19〕8号)等文件对交易场所管理的要求,市经信委作为数据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了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29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提出本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管理机构,形成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数据、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含义;二是明确在数据交易场所从事数据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三是明确市经信委是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提出数据交易场所运营三个重大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在设立环节,明确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批准;在变更环节,明确数据交易场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分立或合并等需向市经信委申请并报市政府批准;在终止环节,明确了数据交易场所终止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经信委报告,退出方案需市经信委审查并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经营规范”:对数据交易场所在各经营环节中的运作规范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基本服务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应提供交易基础设施、制订数据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等;二是管理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运营信息报送、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三是资金结算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应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四是禁止性行为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及相关人员不得有假借客户名义开展交易活动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市相关主管部门对数据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方式与措施。一是监管职责,定期开展监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考核指标;二是监管方式,包括查看实物,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等;三是监管措施,依违规严重程度采取限期整改、出具警示函、不予新设交易品种以至关闭、取缔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并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数据交易风险,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交易活动是指围绕数据开展的交易行为;
数据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在数据交易活动中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在数据交易场所从事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